关于申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门诊特殊慢性病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参保人员: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门诊慢性病认定服务的通知》(黑医保函〔〕74号)及《齐齐哈尔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暂行办法》(齐医保发〔〕18号)要求,为了减轻参保人员因诊治部分门诊特殊慢性病(以下简称慢性病)所引起的经济负担,根据医疗保险基金的累积情况及参保人员的实际医疗需求,继续减轻二十二种慢性病参保人员所承担的在门诊医疗发生的部分医疗费用。此外,为进一步规范门诊慢性病认定工作,方便门诊慢性病患者享受相应待遇,自年1月1日起,所有慢性病病种参保人员均医院申报认定,现将申报要求及鉴定事宜通知如下:
一、慢性病鉴定病种
儿童白血病(14周岁以下)、脑血管病后遗症(合并肢体功能障碍)、糖尿病合并症、肝硬化(失代偿期)、各种恶性肿瘤、帕金森氏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尿*症、大血管支架植入术后(一年内实施手术的)、类风湿性关节炎(有严重肢体功能障碍)、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系统疾病(精神分裂症、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癫痫性精神障碍、强迫性神经症)、大血管搭桥术后(一年内实施手术的)、高血压(Ⅲ级以上)、肺源性心脏病(慢性心力衰竭)、风湿性心脏病(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冠心病(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活动性结核病、房颤、慢性肾功能不全(Ⅲ期以上)非透析、严重精神障碍疾病(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育精神障碍),请符合以上二十二种慢性病鉴定标准的参保人员将申报材料上报至申报鉴定医疗机构。
二、慢性病自付比例及年门诊最高结算限额
病种
支付比例
每年最高结算限额(含自付费用)
儿童白血病(14周岁以下)
70%
10,元
各种恶性肿瘤
60%
5,元
大血管搭桥术后
6,元(待遇期12个月)
大血管支架植入术后
6,元(待遇期12个月)
糖尿病合并症
4,元
肝硬化失代偿期
4,元
脑血管病后遗症(合并肢体功能障碍)
2,元
系统性红斑狼疮
4,元
再生障碍性贫血
第1年20,元;第2-3年10,元;第3年后不再享受待遇。
类风湿性关节炎(有严重肢体功能障碍)
4,元
帕金森氏病
2,元
精神系统疾病
2,元
高血压(Ⅲ期以上)
2,元
肺源性心脏病(慢性心力衰竭)
60%
1,元
风湿性心脏病(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
1,元
冠心病(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
1,元
慢性病阻塞性肺疾病
1,元
活动性结核病
1,元
房颤
1,元
尿*症
8,元
慢性肾功能不全(Ⅲ期以上)
非透析
1,元
严重精神障碍疾病
%
元
三、待遇结算
慢性病(严重精神障碍疾病除外)全年应享受的待遇额度平均分为12个月,参保人员可根据病情变化需要选择使用相应待遇,当月享受的待遇额度(含自付比例)达到月最高支付限额,慢性病待遇停止享受,次月重新启动另一个月待遇额度;当月或当年待遇未享受完结,剩余费用不结转下个月或下年度使用。
四、申报条件
凡是参加富裕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所有参保人员均符合申报条件。
五、申报范围
(一)既往鉴定合格的慢性病病种不再重新鉴定,可继续享受慢性病门诊待遇。大血管支架植入术后、大血管搭桥术后的参保人员,待遇期满12个月后将不再享受慢性病门诊待遇。
(二)对于既往未经过慢性病鉴定的或者既往鉴定不合格的参保人员,病情发展变化已经达到了慢性病鉴定标准的,可选择所患慢性病(严重精神障碍疾病除外)的相应病种申报。
(三)既往鉴定合格的各种恶性肿瘤患者,待遇期满3年不再享受慢性病待遇,如有病情发展变化,可随时持疾病相关材料和诊疗记录到指定医疗机构重新申报鉴定,经鉴定符合标准的,可在鉴定次月继续享受慢性病待遇。
(四)享受再生障碍性贫血待遇的患者,发病未满3年且需要系统门诊治疗的参保人员可继续享受待遇,如发病已经超过3年(复发加重除外),不再享受慢性病门诊待遇。
(五)严重精神障碍疾病患者是指通过卫健委相关部门认定并录入“国家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收集分析系统”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每年度末,以各县(市)、区级精神卫生办公室提供的患者名单为准。医院申报和鉴定,即可在下一年度初享受待遇。
(六)精神系统疾病病种是针对患有精神分裂症、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癫痫性精神障碍、强迫性神经症四个类型的精神系统疾病给予相应慢性病待遇,已享受原严重精神障碍疾病慢性病待遇的参保人员,如果属于上述四个类型精神系统疾病,医院申报和鉴定,鉴定合格的,可享受此慢性病相应待遇,原严重精神障碍性疾病慢性病待遇同时取消。未鉴定合格的,可继续享受原慢性病病种待遇。
(七)对于经鉴定不合格,对鉴定结果存在异议的患者,可向申报医疗机构提请复议,提供真实确切相关凭证或进一步实施相关检查,再由所申报的医疗机构医疗专家进一步认定。
六、申报地点和鉴定时间
申报和鉴定慢性病工作由具有鉴定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承办,参保人员可随时到指定医疗机构申报鉴定。申报卧床的人员可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申报,医疗机构将组织工作人员到参保人员家中进行鉴定,在鉴定过程中,如认定参保人员病情不符合卧床条件,将取消本次鉴定资格。
(一)鉴定时间
自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可随时(法定工作时间)到指定医疗机构申报认定,定点医疗机构结合工作实际受理申报和组织认定。参保人员需持身份证、医保卡或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原件和复印件及相应诊断疾病所需材料(详见附件2)到指定医疗机构慢性病申报处进行申报登记和预约鉴定时间。
(二)鉴定单位
1、医院
鉴定病种(二十种):儿童白血病(14周岁以下)、脑血管病后遗症(合并肢体功能障碍)、糖尿病合并症、肝硬化(失代偿期)、各种恶性肿瘤、帕金森氏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尿*症、大血管支架植入术后(一年内实施手术的)、类风湿性关节炎(有严重肢体功能障碍)、系统性红斑狼疮、大血管搭桥术后(一年内实施手术的)、高血压(Ⅲ级以上)、肺源性心脏病(慢性心力衰竭)、风湿性心脏病(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冠心病(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活动性结核病、房颤、慢性肾功能不全(Ⅲ期以上)非透析。
2、医院(齐齐哈尔市第二神经精神病院)
鉴定病种(一种)精神系统疾病(精神分裂症、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癫痫性精神障碍、强迫性神经症)。
(三)鉴定单位联系
医院预约
医院(齐齐哈尔市第二神经精神病院):
(四)长期居住异地人员鉴定方式
长期居住异地人员,可指定居住地医疗机构进行申报,并在富裕县慢性病邮箱(fuyumanb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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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近期诊疗记录的复印件。
附件3:
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待遇认定申请表
医院名称(盖章)年月日
姓名
性别
年龄
o职工医保
o城乡居民医保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医院
申请人签名
申报病种名称
医保编码
申报病种
情况
(符合诊断标准项目)
医师签名:
年月日
复核意见
医院盖章
备注
附件4:
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待遇认定申请承诺书
本人已阅读并了解慢性病有关*策文件,自愿申请慢性病鉴定,接受医疗专家给予实施的相应检查和化验,认可鉴定结果。本人承诺,申报材料真实,如果鉴定合格,将严格遵守医疗保险有关*策规定,不违规使用慢性病待遇,如有违反,我和家属愿意承担一切责任。
相关说明:
1.对确需到家鉴定人员进行鉴定,如鉴定时确认申报参保人员属非卧床,将取消其本次鉴定资格。
2.医疗保险是为参保人员在接受诊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支出提供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只能参保人员本人使用。参保人员病故后,参保人员家属绝不能再使用参保人员的任何医保待遇,此做法属于违规、违法行为。
3.鉴定合格参保人员,在享受慢性病待遇前,医院持手册、医保卡或社会保障卡和身份证,或者凭医保电子凭证就医,开具同鉴定病种相关联的药品处方,每种药品剂量不得超过1个月,医院或药店购药,使用慢性病购药时,需个人负担一定比例的费用,不得换取同慢性病无关的药品或商品。
4.认定次月5日之后,可到fuyumanb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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