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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8/28 17:52:00

年12月30日,李某花出院,出院诊断为:1、爆发性心肌炎肺水肿心功能Ⅳ级;2、肺部感染;3、双侧胸腔积液;4、肝功能异常;5、陈旧性肺结核;6、低钾血症。

后李某花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某保险公司于年10月19日以李某花此次所患疾病未达到条款规定的重大疾病,本次事故不属于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为由作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双方就此保险理赔纠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保险合同中关于“严重心肌病”的定义,其专业专用术语非专业人员无法理解或难以理解,特别是涉及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更是高深,而该格式化的保险合同面对的是不特定的社会群体,如果紧扣文字定义去约束非特定的专业人员,则必然损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有失合同的本意及投保人的投保初衷。

因此,在适用该保险合同条款时,应当适度作出扩张解释,以保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及公平正义的司法目的。

纵观李某花(被保险人)的病情及治疗过程,其病情严重,且被诊断为爆发性心肌炎肺水肿心功能Ⅳ级,李某花的病情符合常人能够理解的“严重心肌病”的一般定义。

因此,某保险公司应按“严重心肌病”的一般定义承担保险责任,给付约定的基本保险金。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李某花付重大疾病保险金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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