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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7/15 13: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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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份法律意见书各执一词


    九龙山初露双头董事会之相


九龙山的股东纷争,并没有因为新一届董事会的产生而趋向缓和。一个明显的征兆是,上周五海航系发起的九龙山股东大会召开后,其股东大会决议直至今日才予以发布。伴随而来的还有两份法律意见书——来自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有效认定和上海严义明律师事务所的海航系“尚不具备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认定。而这都预示着“双头”董事会的出现似乎已经无法避免。两份意见书“各执一词”上周五,持有九龙山13.77%股份的公司第一大股东海航置业作为发起人,召开了公司临时股东大会。据当时的表决结果,此次股东大会的12项议案悉数获得通过,其中包括罢免李勤夫等五名公司董事、一名监事,海航方面提名的五董事和一监事顺利当选。但由于李勤夫在股东大会之前始终坚持对海航自行召开股东大会的行为“保留诉诸司法”的权利,由此这份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至本周一都未曾发布。直到今日,这份股东大会决议才得以“面世”,伴随而来的还有两份法律意见书。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此次参与股东大会的共有股东及股东代表83人,代表股份6.5亿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05%。同时,九龙山原董事、总经理杨志凌、现任董事会秘书陈海燕亦出席了此次股东大会议。所有12项议案的通过比例均为61.63%。在参与表决的6.5亿股中,每项议案均有4.02亿股的赞成票,同时反对票2.5亿股中,九龙山总股本约13亿股,海航系、李勤夫方面各自持有29.9%和19.2%的股权,对应持股数约3.9亿股和2.5亿股。从反对票数和表决结果不难看出,尽管李勤夫对所有议案都予以“阻击”,但持股上的差距注定了李勤夫的投票更多的只是对其立场的昭示,无助于结果的改变。同时,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对此次股东大会也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但是,李勤夫的真正“反击”是在股东大会前后。除在股东大会当日发布公告,再次重申其观点并将矛头指向海航系外,今日刊登的另一份法律意见书亦是其常见的手段。受九龙山委托,来自上海严义明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海航置业目前尚不具备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改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资格。”同时,该意见书称,“因海航置业限制,本所律师未能进入本次会议会场。该份意见书的核心依据在于,海航置业在付清全部股份转让款之前,无权要求上海九龙山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改选董、监两会,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改选条件不具备。股东权利?合同纠纷?矛盾之处在于,这两份法律意见书援引的法律并不相同。海航系发起股东大会基于其股东权利做出,而李勤夫方面的“抗辩”在于海航违反了合同约定。在双方发布的公告中,李勤夫方面始终援引的是双方股权转让协议,对于《公司法》、《公司章程》所赋予的股东权利一直予以回避。这让双方的纠纷陷入了“死循环”“从公司治理的层面看,股东大会决议是否有效主要取决于是否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至于上市公司何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则是另一个层面的问题,并不影响决议的生效。”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的赵轶律师向表示。在法律界人士看来,海航系行使的股东权利,自股权转让过户完成就已经确立。至于双方的股权转让纠纷为债权纠纷,两者是截然不同的法律关系。查阅九龙山公司章程,其中亦明文规定,“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作为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根据公告,上述股权转让涉及的股权过户早在2011年5月25日即告完成。由此,海航方面此前已表示,“拥有无可争议的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以及对临时股东大会的提案权。”同时,一位上市公司资深董秘也在昨日对表示,“一般来说,判断股东大会有效与否主要依据就是《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此外,分析九龙山委托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其出具的并非股东大会“有效”与否的直接结论,其具体表述的是“海航置业尚不具备资格”。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法规的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做出之日起60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由此可见,对于“有效与否”的认定,主要在于是否违反了法定的内容;同时,提出撤销的权利应由股东方面做出。而九龙山委托律师并未直接在法律意见书中提出是否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等内容,其通篇所依据的是双方的股权转让协议条款,以及《合同法》第60条规定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海航方面的做法违反的合同法规定及双方协议的约定。”该法律意见书最后总结。“双头格局”隐现根据九龙山的《公司章程》,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为普通决议,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同时,“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决议做出后就任。”从上述条款看,海航系行使股东权利,其发起的九龙山此次股东大会,如果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新一届董事会即告成立。然而,从李勤夫之前对外宣称对新董事会“不签字不确认、不交接公章”的鲜明立场,到股东决议大会决议的姗姗来迟,以及两份截然不同的法律意见书,这些皆已指向——九龙山的新旧董事会之间的顺利过渡成为了目前最棘手的问题。这也是投资者所担心的问题之一。历史案例显示,在上市公司控制权更替中,“双头”现象始终无法消除,如\*ST宏盛“双头”矛盾最激烈时,对同一事项存在两份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前的定语被冠以“以XX为董事长的董事会”以作区分,成为当时双方纠纷的鲜明“烙印”按照海航方面同李勤夫“针尖对麦芒”的情形,若任由事态发展,恐怕这一格局难以避免。尽管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厘清上述问题,或者行*手段介入解决,但其代价将不仅仅是时间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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