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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12/7 10:26:00

洮南市医疗保障局

制度汇编

(试行版)

*务制度

洮南市医疗保障局

*支部书记责任制

一、全面负责支部工作,贯彻落实*的路线、方针、*策,组织实施*支部的决议,检查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根据支部的职责对*支部的重大问题及时组织召开支部或支部扩大会议进行研究、讨论。

三、组织制定*支部工作计划、*员教育和管理规划,全面组织实施“三会一课”。

四、经常组织支部成员开展谈心活动,沟通思想,搞好支部班子团结统一、协调工作,形成支部坚强领导核心。

五、研究掌握*员的思想动态,分析形势,有针对性地对*员进行教育,根据“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做好*员发展工作。

六、充分发挥支部的监督保障作用,抓好*建、*风廉*建设和思想*治、精神文明、意识形态等方面工作。

七、完成上级*组织交给的其他工作任务。

洮南市医疗保障局

*组会议制度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和贯彻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局*组的集体领导作用,提高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章程》、《中国共产**组工作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制度。

.会议程序

()根据工作需要,*组会议分为*组会和*组扩大会两种,根据实际需要扩大到中层参加的为*组扩大会。

(2)*组会议由*组书记主持,所研究的事项由提出议题的班子成员进行汇报或说明,集体研究讨论决定。

()*组会议的议题由*组书记确定,*总支成员要在会前一周提出需要*组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由*总支汇总后报*组书记审定。*组会议召开时间,由*支部通知,同时做好会务准备工作。

(4)*组会议涉及有关科室的,科室负责人到会,相关情况可由科室负责人进行汇报。

(5)*组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有特殊情况或紧急事项,可随时召开。

2.会议内容

(6)传达学习和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省委、省*府,市委、市*府会议精神。

(7)工作情况通报,传达上级有关*策要求,包括*策、实施意见等。

(8)理论研讨,包括*策理论研究、业务工作研究(原则上2-个月开展一次)。

(9)研究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纪律要求

(0)*组会执行*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组会做出的决定必须执行,已经决定的事项,*组成员个人无权改变。

()对于重大问题,要加强会前沟通,确保决策的科学性。*组会上如对重要问题产生不同意见,思想难以统一时,除在最紧急情况下,按少数服从多数的组织原则做出决定外,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会后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会议再议。

(2)研究干部提拔、任免、调整和奖惩的*组会议,须由*组书记主持。原则上在*组成员全部到会时研究作出决定。对因故不能到会的*组成员,在会前根据需要征求意见,不搞临时动议。表决实行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严格遵守会议保密制度,凡*组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未经会议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传达、扩散。

4.决定事项的办理

(4)*组会议决定事项,需要制发文件的,由*支部拟稿,*组书记签发。

(5)*组议题责成*组成员牵头抓落实的,*组成员要及时向*组书记报告进展和落实情况。

(6)会议决定的事项,相关领导要抓紧办理,一般情况下在一周之内报告办理情况,特殊情况按照会议确定的要求予以办理。

(7)*支部要认真做好*组会会议记录。如有必要,会后要及时整理出会议纪要报送*组书记审签,会议记录和纪要年终要一并归档。

洮南市医疗保障局

*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

为进一步推进*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化、规范化,提高领导干部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治建设,根据《中国共产*章程》和其他有关*内法规,严格执行*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

.学习组织与职责

()*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主要由*组、班子成员组成,可以根据学习需要适当吸收有关人员参加。

(2)*组对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主体责任和领导责任。*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负责宣传思想工作的成员是直接责任人,中心组成员应当发挥“关键少数”和示范表率作用。

2.学习内容

()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学习有关*的会议精神。

(2)*章*规*纪和*的基本知识。

()*的路线、方针、*策和决议。

(4)国家法律法规。

(5)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6)*的历史、中国历史和科学社会主义发展史。

(7)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需要的经济、*治、文化、社会、生态、科技等方面知识。

(8)改革发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9)*中央和上级*组织要求学习的其他重要内容。

.学习形式

()集体学习研讨。*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将集体学习研讨作为学习的主要形式,深入开展学习讨论和互动交流。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以中心组成员自己学、自己讲为主,适当组织专题讲座、辅导报告。

(2)个人自学。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根据形势任务的要求,结合工作需要和本人实际,明确学习重点,研读必要书目,下功夫刻苦学习。

()专题调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把理论学习与专题调研结合起来,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扎实开展调查研究,深化理论学习。

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积极参加学习讲坛、读书会、报告会等学习活动,充分利用网络学习平台开展学习,拓宽学习渠道,提升学习效果。

4.学习时间和要求

()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每季度不少于次。

(2)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坚持把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作为做好一切工作的看家本领,把学习*的基本理论与学习*的理论创新成果结合起来,把握精神实质,掌握精髓要义,做到真学真懂真信真用。

()坚持学以立德、学以修身、学以益智、学以增才,把提高理论素质与增强*性修养、提升工作本领结合起来,坚定理想信念,加强*性锻炼,提高精神境界.

(4)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紧密结合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紧密结合思想和工作实际,努力掌握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学用相长,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有效的*策举措。学习理论贵在精、贵在管用。坚持问题导向,提高运用*的基本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5)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发挥“关键少数”的示范和表率作用,自觉学习、带头学习,努力成为建设学习型*组织和学习型领导班子的精心组织者、积极促进者、自觉实践者,带动全体*员大兴学习之风。

(6)集体学习研讨应当保证学习时间和质量,每年应当集中一定时间学习,提倡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结合工作实际撰写学习心得、调研报告或者理论文章。

(7)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年初按照*中央和上级*组织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年度学习计划。

洮南市医疗保障局

民主集中制和*内监督制度

一、*员和*员领导干部要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做到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服从中央。

二、充分发扬民主。*员领导干部要善于疏通和拓宽*内民主渠道,在决定重大问题时,广泛听取*内外意见,确保决策的民主性。

三、正确处理四个关系,即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关系、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的关系、集中统一与民主决策的关系、*支部书记与成员之间的关系。

四、严密决策程序,重大问题必须集体决策。

五、严格民主集中制贯彻、执行情况,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支部成员之间要经常开展谈心活动,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做到相互监督;*支部成员要按时参加*支部民主生活会,自觉接受*组织和*员群众的监督,不做特殊*员。

洮南市医疗保障局

*风廉*建设责任制

为加强医疗保障系统*风廉*建设,保证*风廉*建设各项任务的全面落实,根据*的有关精神及中央、省、市纪委的要求,认真执行*风廉*建设责任制。

一、责任内容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纪委关于*风廉*建设的决议、决定及指示,严格执行*风廉*建设的各项规定,坚决在*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保证*的路线、方针、*策和国家法律、*令的贯彻执行。

(2)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风廉*状况,组织制定本单位*风廉*建设制度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组织学习*风廉*法规,开展*风廉*教育。

(4)抓好*员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按照*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5)支持和配合市纪委严肃查处*员和工作人员违反*纪*纪案件,纠正不正之风。

(6)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风廉*建设任务。

二、责任分工

()全局*风廉*建设工作由局*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由各分管领导、各科室负责人按照“层级负责、梯次推进、权责统一”的责任体系组织落实。

(2)局*组书记、局长对全局的*风廉*建设工作负总责,对局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风廉*建设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局*组成员、副局长按照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结合的原则,负责管好分管科室的*风廉*建设工作,并对其负直接领导责任。

(4)局*组成员、分管局长协助局*组书记、局长抓好全局*风廉*建设组织协调工作。

(5)各科室负责人负责本科室*风廉*建设工作,并对本科室*风廉*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督查考核

()局*组结合民主生活会,每半年听取一次*风廉*建设情况汇报,分析形势,找准问题,明确任务,部署工作,督促落实。

(2)局*组及其成员要结合分管工作,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强化对*风廉*建设的督促检查,并对执行*风廉*建设责任制情况接受各级的检查、考核。

()各科室负责人每年年底向分管领导专题报告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并接受局*组的检查、考核。

(4)*风廉*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作为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及事业单位领导年度考核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并作为成绩评定、评先评优、选拨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洮南市医疗保障局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议事决策制度

为落实中共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现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内容和范围

(一)重大事项决策的内容和范围

.*和国家的路线、方针、*策和中央、省、市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和需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2.基层*建工作、*风廉*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治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

.整体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工作目标的确定,年度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活动安排,以及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涉及面较广的重要事项;

4.财务年度预算调整;

5.工资、待遇、医保等涉及全体工作人员的事项;

6.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7.涉及本单位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重要*策和制度的制定、修改、调整和废止等重要事项;

8.社会民生事业和社会保障等方面重要事项;

9.*组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二)重要干部任免的内容和范围

.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及调整;

2.*代表、人大代表、*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后备干部的确定;

4.干部选拔、任用、考核和奖惩;

5.其它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干部任免事项;

6.推荐申报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

(三)重要项目安排的内容和范围

.各类重大工程(在建项目、基础设施建设、维修保养等)建设项目、重大项目前期准备事项及实施过程中需要协调、监管事项;

2.重大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更及超概算(预算)调整;

.重大投资项目安排,包括以财*性资金或融资投资的重大项目,重大活动项目安排,包括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和节庆活动;

4.大宗办公物资、设备采购,工程项目招投标及各类固定资产处置,办公设备购置;

5.涉及经济发展的重要社会民生项目的安排、督促检查、验收等;

6.上级批准的重大事项或集体考察学习活动项目经费的支出。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内容和范围

.按照财*预算、决算的编制原则、制订调整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原则;

2.各类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监督;

.固定资产、工程款的资金安排、使用与管理;

4.年度预算外的大宗物资采购事项;

5.预算外行*日常公用经费的支出;

6.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五)大额资金支出审批管理

.局内办公经费支出超过2万元,需提交*组会决策;

2.局直属单位购买办公设备一次性总额达到2万元的,由单位分管局长审批,办公室备案;购买办公设备(固定资产)元以上的,报局办公室审批盖章。

二、决策原则

(一)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集体讨论决定,保证*的路线方针*策和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和执行。

(二)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组成员尤其是主要领导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实行分工负责制,确保权力正确行使。

(三)坚持科学、民主、依纪依法、集体决策的原则。要注重调查研究,尊重和反映客观规律,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要切实在宪法、法律和*内法规范围内开展决策活动,确保决策贴近实际,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

三、集体决策机构议事规则

(一)坚持规划先行。“三重一大”问题集体决策要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作出临时处置外,不得在会上讨论临时动议议题。

(二)推行末位表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在决策时要坚持“一把手”未位表态制度,如遇大事,*组成员要集体讨论,并广泛听取大家意见,少数服从多数。

(三)深入开展调研。决策前要根据工作计划,做好调研、论证、相关法律咨询和必要的事前审计。

(四)实施痕迹化管理制度。“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会议主持人、记录人等,要以会议记录等形式留下文字资料,并存档备查,要详细记录不同意见。

(五)如有重大议题、重要人事任免,*组会出席人数需达到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方可召开。

(六)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明确落实科室、单位和责任人。

(七)实行保密原则。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会议研究的内容,未经批准传达或公布的,不得向外泄露。对会上的发言,特别是不同的意见,绝不能私下传播。

四、主要管理程序

(一)会前准备阶段

.会议议题由*组书记根据*组成员,职能科室的提议或因工作需要,在征求相关分管领导意见后提出,与*组其它成员进行沟通;

2.会议准备由分管领导组织,由相关科室准备有关材料,包括方案和论证材料。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分管领导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提出可供决策的意见或报告;

.选拔任用干部,要按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相关规定,在民主推荐、考察的基础上,经*组书记与相关分管领导共同酝酿,并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后向*组会提名,为*组会决定干部任免做准备;

4.*组会应当提前通知。应当提前个工作日(临时性或紧急会议除外)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参加会议的人员。

(二)会中决策阶段

.会议决策时,由*组书记主持。*组成员应对决策议题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组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2.讨论重要事项时,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并采用票决制,表决人数超过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议案方可通过;

.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时,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4.如遇工作需要,相关职能科室、纪检监察、相关负责人可列席会议。

(三)会后执行阶段

.“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策后,由*组成员按分工和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

2.*组成员个人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坚决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意见;

.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因情况发生变化需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的,经*组会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作出临时处置的,必须向单位主要领导报告,事后及时向*组会报告并负责;未完成事项如需*组会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决策执行。

五、监督检查

(一)*组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组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落实情况列入年度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的贯彻执行情况,由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或相关监督科室具体负责决策实施过程中的检查和督办。检查和督办情况及时向*组书记和*组报告。

(三)接受市委组织部、市纪委对本单位领导班子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监督检查。

(四)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及执行情况,除按有关规定不便于公开外、应在单位公开栏和相关会议、文件中进行公开。

(五)对未经*组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及时向*组书记和局纪检监察归口科室报告。

六、责任追究

(一)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根据事实、性质和情节,依据《中国共产*纪律处分条例》、《行*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风廉*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违反本决策程序规定的;

2.应提交决策的事项未提交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擅自决定组织实施,事后又不通报的;

.决策事项贯彻执行不力或者执行过程中主观上有过错造成重大影响的;

4.提供不实或者虚假信息误导决策,造成决策失误的;

5.违反保密纪律的。

(二)*组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分别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它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三)发生违反规定行为,情节轻微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人应当在*组会进行检查;情节较重并造成后果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书记或上级*组织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给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应给予组织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七、附则本《制度》所涉及内容,凡*和国家*策法规及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洮南市医疗保障局

廉*勤*制度

一、廉*勤*行为规范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关于加强*风廉*建设的有关规定和指示精神,模范遵守*纪国法,时刻保持思想上的警醒和行动上的廉洁。转变作风,深入实际,为广大职工解决实际问题。

(二)要以办得快、办得好为宗旨,坚决克服办事拖沓现象。

.每个机关工作人员的行*职责要公开化,行*行为要制度化、规范化,要按照各自分工,尽职尽责完成任务。

2.要热情、礼貌接待服务对象,做到来时让座、走时相送,坚决克服“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衙门作风。

.要尽量做到少开会、开精会,节约会议经费,不准借开会之机发纪念品。

4.出差须经批准,按到达目的地的规定报销费用,不得报销与出差无关的费用。

5.任何部门不准巧立名目发放钱物。

6.珍惜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公道正派、不徇私情。

7.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对生活会上反映出的违纪问题若不上报,要追究支部负责人的责任。

8.局班子和纪检组将对机关干部职工行为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对廉洁奉公、勤*为民、深受群众欢迎的干部职工要及时给予通报表扬;对违纪者要进行查证落实,视其情节和本人态度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二、廉*勤*守则

(一)不准私设“小金库”或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二)不准利用手中权力谋取私利、收礼受贿、徇私枉法,违规办理各种手续。

(三)不准故意刁难管理服务对象,不准存在“吃、拿、卡、要”的思想和行为。

(四)不准毫无根据地乱说乱讲,妄定结论,影响全局的形象。

(五)不准乱收乱罚,不准违反基金管理制度。

(六)不准接受管理服务对象以各种名义送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

(七)不准借婚丧或其它喜庆之机收取管理服务对象及其他人员的财物。

(八)不准接受对工作有影响的宴请或参与有损医疗保障局干部形象的活动,杜绝“八小时以外”的腐败。

(九)不准到企事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或单位支付的各种费用,或向管理服务对象借钱借物。

(十)不准接受企事业单位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娱乐活动及公车、公费办私事。

三、违规处理办法

对违反本制度第二部分其中任何一条者,发现一次且情节较轻的,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进行通报批评;对违反两条以上或其中任何一条两次以上的,扣发绩效工资;情节严重的,交由市纪委按照规定处理。

洮南市医疗保障局

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制度

为科学规范股级干部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民主化和规范化程度,根据《公务员法》、《**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任职资格条件

、晋升股级的,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个别特别优秀的可放宽到中专;

2、晋升副股级的,一般应参加工作三年以上;晋升正股级的,应在下一级同一职位上工作三年以上或者参加工作五年以上;

、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4、符合任职回避和干部交流的有关规定;

5、行*科室正股级必须具有干部身份;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二、选拔任用方式及工作程序

、确定拟调整配备职位

局管理的股级职位出现空缺或需要调整时,由*组召开会议,讨论是否需要补充或调整,对拟调整补充的职位,由办公室主管人事负责人对拟调整补充职位的名称、规格、现有人员及拟调整人选基本情况作出说明,报局*组会同意后,组织民主推荐。

2、确定考核对象

()民主推荐。由*组主要领导主持召开民主推荐会。参加民主推荐会的人员范围是本局全体干部职工。参加民主推荐会的人员必须达到应参加人数的80%以上方可开会。民主推荐会上必须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与会人员以无记名方式独立填写民主推荐票。民主推荐的结果一年内有效。

(2)会议酝酿。召开*组会议,公布民主推荐结果,领导班子成员充分讨论,依据民主推荐结果、拟任职位特点和具体人选情况,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如遇两个以上人选推荐票数接近且都适合拟任职位要求,可考虑一并做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率低于50%的一般不得作为考察对象。

、组织考察

()组织考察组。考察工作由*组组织考察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组长应由*组成员担任,考察组成员由办公室主管人事负责人或纪检监察干部担任。

(2)个别谈话。围绕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详细了解考察对象的现实表现。考察中个别谈话对象范围是:一般为分管领导、本局干部职工、所在科室成员。

()综合汇总。考察组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形成考察材料。干部考察材料主要包括自然情况、德才表现、存在的问题、民主推荐结果、考察组意见五方面内容。

4、集体研究

()召开*组会议。*组会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五分之四以上的成员到会。会议由*组书记主持。听取考察组关于干部考察情况和调整意见的汇报。

(2)酝酿和表决。*组成员要依据民主推荐结果、考察情况、拟任职位特点和具体人选情况,进行充分酝酿。在充分发表意见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因故缺席的成员不另行投票,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填票。拟提拔人选获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员半数同意方为通过。集体研究干部的过程和表决结果,要如实记入*组会议记录簿。

5、任前公示

按照公示制的规定,对拟提拔人选集体研究并初步确定后,要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公示的内容为:拟提拔人选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治面貌、学历和拟任职务等。对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由*组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公示结束,*组根据公示的结果,作出任用、暂缓任用或不予任用的建议或决定。

6、任职和审批备案

对决定任免的干部,*组书记要与干部本人进行谈话。同时以*组文件行文任免。

需本单位留存备案的材料:呈报文件、民主推荐票、谈话记录、干部考察材料、公示单及其它有关材料。

需呈报组织部审批备案的材料:干部任免文件、干部任免审批表等。组织部在干部任免审批表上盖报审章。

7、试用期

按照试用期制规定,新提拔股级干部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干部本人写出述职报告,*组进行考核。对胜任的履行正式任职手续;对不胜任的免除其试任职务。

三、机构核定和职数控制

严格按照市编办批准的职位任用干部。

四、年度考核

年末集中对股级干部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工作应包括个人总结、民主测评、综合评定、*组研究、结果反馈五个基本环节。

五、纪律和监督

选拔任用股级干部,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2、不准以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组会集体讨论决定

干部任免;

、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4、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5、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6、不准拒不执行调动、交流干部的决定;

7、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改变*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8、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

9、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整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0、实行考察工作回避制度。考察组成员与考察对象有亲属关系的必须回避;

、借调人员不准在借调单位任职。

六、附则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行*制度

洮南市医疗保障局

印章管理制度

一、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各部门印章。

二、严格印章用印管理。公文用章必须按规定程序由局领导签批或同意后方可用章。因私用章,必须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并登记,方可用章。

三、不得将公务印章借与他人或外单位使用。

四、印章原则上在办公室使用并由专管人员亲自用印。确因工作需要携带印章外出的,需经局领导批示同意。

洮南市医疗保障局

信访接待管理制度

一、建立来访来信登记。对来信来访,各科室、直属单位必须进行及时登记,填写清楚来信来访时间、单位、姓名、事由、登记要当日完成,报局办公室。

二、批办处理程序。局办公室将信访内容报局领导形成批示意见后,及时办理。针对信访事件要根据信访人要求和相关*策法规,严格按照时限办结。

三、做好协办督办。对于涉及多个科室和直属单位的来信来访,由分管领导牵头,协调组织各科室共同研究办理。对于需要出具或上报信访答复意见的,由办理科室依据相关*策法规起草答复意见,报请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后及时答复上报,同时留存送达或上报的存档备案材料。

四、实行重要信访动态报告制度。各科室和直属单位要经常了解和掌握医疗保障方面信访信息,分析信访动态,报告信访情况。对发现的群众集体上访苗头或可能危及社会稳定、引发*治影响的上访事件,要及时逐级上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以便及时处理。

五、结果反馈。凡是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实行结果反馈。受理科室针对信访事件要及时跟踪办理,办结后要及时向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反馈办理结果。对重大信访事件要形成书面反馈报告,切实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六、责任追究。对在信访接待中,因不认真执行*策法规,造成不良影响或使群众利益受损的,要依法依规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纪处分。对工作中未按本制度规定办理,或因工作不负责任、推诿扯皮而影响信访工作的,要追究当事人和主管科室负责人的责任,并取消其年终评选优资格。

洮南市医疗保障局

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委*府关于加强作风建设,倡导厉行节约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管理,根据《白城市**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结合局机关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务接待原则

按照“三个不接待”的原则,即“同城不接待、非公务活动不接待、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接待”,严格规范接待行为,具体接待对象主要为:

.上级领导机关到我市检查指导工作人员。?

2.外地医保部门来我市考察学习人员。

二、公务接待标准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只可以安排一次工作餐。

2.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人;接待对象超过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桌餐标准低于50元/人(不含酒水和饮品),工作人员用餐标准为50元/人;会议培训用餐标准不超过40元/人;

4.公务接待用餐一律不提供烟、酒,不提供高档、名贵菜肴或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或高消费场所,菜品以当地家常菜为主。

三、公务接待要求

.所有公务接待统一由局办公室安排,其他科室不得自行安排。

2.公务接待,应提前报局办公室和分管局长批准;必须提供公函,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公务接待费票据必须由经手人、局办公室、分管局长签字,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

4.各科室未经批准自行在外安排公务接待的,一律不

予报销。

洮南市医疗保障局

保密工作制度

为加强保密管理工作,严防失泄密事件发生,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机密,绝对不说。

(二)不该问的机密,绝对不问。

(三)不该的看机密,绝对不看。

(四)不该记录的机密,绝对不记录。

(五)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机密。

(六)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机密。

(七)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机密。

(八)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机密文件、资料。

(九)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达机密事项。

(十)不携带机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二、工作人员保密规定

(一)不得在非保密场所阅办、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二)不得擅自或者指使他人复制、摘抄、销毁、留存带有密级的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复印的,复印件应按同等密级文件管理。

(三)不在非保密笔记本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电子信息设备中记录、传输和储存*和国家秘密事项。

(四)不得携带秘密文件、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

(五)不准用无保密措施的通讯设施和普通邮*传递*和国家秘密。

(六)不得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讲话中涉及*和国家秘密。

(七)不得在涉外活动或接受记者采访时涉及*和国家秘密;确因工作需要涉及或提供*和国家秘密的,应当事先报经有相应权限的机关批准。

(八)不得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涉及*和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或物品;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九)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主任对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对分管科及人员的保密工作负责,每一位同志都要对自己从事的工作负保密责任。

(十)坚决同泄密行为作斗争,对已知的窃取或者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三、保密工作会议

(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定期听取保密工作汇报,专题研究保密工作,每年不少于2次。

(二)定期召开保密工作会议,学习保密知识,每年不少于2次。

(三)全体工作人员应当积极参加保密工作会议,并认真作好保密工作会议记录。

(四)各科每季度至少召开次保密工作会议,强调科保密工作。

四、定密规定

(一)定密工作由综合科负责人负责。

(二)各科负责人认为本科有关业务应列为秘密内容的,应当及时报综合科定密。

(三)综合科应结合安监工作实际,客观地进行定密,并督促落实保密措施。

(四)定密责任人应当根据安监工作的变化,及时调整或解除本单位产生的秘密文件。

五、涉密文档保密管理

(一)文档人员要模范遵守保密法规和各项保密制度。

(二)不准在文档室会客。

(三)凡涉及*和国家机密以及按规定不能公开的文件内容,不准以任何方式向外散布。

(四)未经综合科负责人批准,非文档人员不准私自将文件带出文档室。

(五)丢失文件和发生失、泄密事件,要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涉密文件传阅

(一)认真执行*和国家的保密规定,严格按规定范围进行传阅,不准将文件内容随意泄露给他人,严防失、泄、窃密事件的发生。

(二)文件传阅一律由综合科负责。对领导阅批的文件,应根据批办意见和文件规定及时传阅,特急件当日传完,普通件七日传完。传阅时要本着先急后缓、先主后次的原则,保证办文质量和效率。

(三)传阅文件要严格手续,做到送出有登记,收回要清点,文件不横传。

(四)对领导有批示意见的文件,办文人员要及时催办落实,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向批文领导汇报,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

(五)阅文人员应当在办公室阅读文件,不得将文件随意带出或乱丢乱放,不准从文件传阅夹中擅自抽走文件或将文件带回家中。

(六)对涉密文件,必须做到阅后及时上橱上锁,确保万无一失。

(七)传阅文件要做到勤传、勤收、勤催办,不拖、不压、不误事。传阅办理完毕后,应分类保管。

七、涉密文件借阅

(一)严格文件借阅手续,建立借阅文件登记簿。借阅文件要履行签字手续,严防丢失。

(二)借阅机密以上文件,需经综合科科长同意。绝密文件只能在综合科阅读,不准携带外出。借阅时间一般不能超过两天,借阅期满,经办人员应当及时催问,以防丢失。

(三)不经批准,借阅人员不能随意摘录和复印文件内容。

(四)借阅人员必须爱护文件,不准在文件上随意涂改、勾划、损坏,凡造成文件损坏、丢失者,按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八、上网信息审查

(一)禁止在连接*务网的计算机上连接互联网。

(二)网络管理员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时,应当认真审查信息内容,确保信息内容不涉及国家秘密,经科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审阅后方可发布。

(三)不得利用网络传输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利用网络传输涉密信息而导致发生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九、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

(一)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提高保密意识和保密技能。

(二)涉密信息网络要与非涉密网络物理分离,做到专机专用、专人管理。

(三)禁止在与公众网络相连的计算机上存储、处理和传输*和国家的秘密信息;禁止使用处理涉密信息的计算机拨号连接互联网。

(四)禁止使用处理涉密信息的计算机玩电子游戏。

(五)禁止在非涉密计算机系统处理涉密信息。

(六)禁止将涉密载体在涉密网络与非涉密网络之间交替使用。

(七)禁止文件接收计算机接连互联网。

(八)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人员要切实增强责任心,一旦发生泄密事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十、档案鉴定、销毁

(一)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按照国家档案行*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严禁擅自销毁档案。

(二)严格执行《档案法》和《机关档案业务建设规范》要求,每年至少一次全面检查档案的保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三)对各门类档案的鉴定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档案鉴定的规定,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应当及时进行鉴定。

(四)鉴定、销毁档案,必须统一标准,每五年进行一次集中鉴定、销毁工作。

(五)销毁档案必须经单位领导初审后,填写《档案销毁清册》报档案行*管理部门批准后,派专人鉴销,并写出专题报告,由档案室存档。

洮南市医疗保障局

档案管理制度

一、档案管理人员必须加强*治理论学习,提高*治觉悟,争强保密观念,严守*和国家的秘密,尽职尽责。

二、文档人员必须按《档案管理法》和档案主管部门要求建案立档和管理。要认真收集、整理档案材料,按规定时间完成档案的归档、立卷工作。

三、档案保管要做到安全保密,对库存档案,不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切实做好六防,即: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防阳光直射。

四、档案原则不外借,如确需借阅,须经局领导同意批准,并限期归还;若借阅的档案需抄录时,必须经领导批准和档案人员核对;借阅者如果造成档案损坏、遗失、泄密等情况,文档人员要立即报告领导查处。

五、档案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时,须将保管的文档逐巻逐件进行移交,并办理移交手续。

洮南市医疗保障局

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章物品采购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品采购行为,加强物品管理,节约经费开支,充分发挥物品的使用效能,更好的为单位各项工作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办公设备、日常用品、接待物品、后勤服务品和单位工作开展所需的各类采购。

第三条物品采购应按照服务工作的原则,既要及时周到、又要精打细算,避免损失和浪费。

第四条办公室全体人员要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爱护与珍惜国家财务,配合支持管理人员做好物品采购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品采购、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廉洁自律,全心全意的做好服务工作。

第六条采购方式和流程物资采购要严格执行预算计划,并通过审批后购买的原则,未预算计划或未通过审批的不得采购。

第七条凡未经审批自行采购物品,采购点不能提供办公室签批的“物品采购计划单”,财务室一律不得报销。

第二章物品管理

办公室所购物品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实行报领制度,由办公室派专人分别对物品入库和领用进行登记,领用人员需注明领用日期、用途、数量等内容。办公室物资管理人员每季度应对物品购买和领用情况进行汇总,报办公室主任,并在*组会上通报。

洮南市医疗保障局

差旅费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一、为加强和规范洮南市医疗保障局差旅费管理,提倡厉行节约反对挥霍浪费,根据《**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市财*局关于调整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标准的通知》,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医疗保障局各科室及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三、公务出差应当坚持工作需要、事先审批、节约开支、务求实效的原则。

四、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五、各单位应从严控制公务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公务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严控参加社会中介机构和各种社团名义的学习、考察、培训等活动。

第二章审批程序

六、严把审批关,因公出差应填写《公务出差审批单》,按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七、特殊情况未能在出差前办理审批手续或公出需要延期的,需以电话方式请示相关领导同意,公出后按审批权限补办手续。

第三章执行标准

八、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各单位人员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九、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按《市财*局关于调整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标准的通知》执行。

级别

交通工具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厅(局)级

及相当职务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他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十、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转签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十一、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等,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十二、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按《市财*局关于调整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标准的通知》执行。

级别

省内(元/人天)

省外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执行财*部发布的

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表)

其他人员

00

十三、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标准按《市财*局关于调整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标准的通知》执行。每人每天00元包干使用。

十四、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就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十五、市内交通费是指各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十六、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标准按《市财*局关于调整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标准的通知》执行。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十七、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四章报销管理

十八、财务应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审批或超范围的费用不予报销。未按规定等级、标准开支差旅费,超支部分由个人承担。

十九、工作人员公出结束后应当在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公务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因会议、培训出差要提供会议和培训的通知文件。二十、因公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二十一、因公出差人员自带交通工具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

二十二、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等,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报销。

二十三、公出人员趁因公出差之便,绕道回家省亲办事和旅游观光所发生的费用不允许报销。

二十四、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二十五、到外地实(见)习、工作锻炼、工作借用、支援的工作人员(组、队),报销费用时需提供相关文件或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批。

第五章监督问责

二十六、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纪检、财*、审计部门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改正;本单位对差旅费管理情况定期内审和自查,对违反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和相关人员,视情节轻重进行问责。

二十七、本办法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二十八、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住宿费标准表

2、公务出差审批单

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表

省份

住宿费标准

部级(普通套间)

司局级(单间或标准间)

其他人员(单间或标准间)

北京

50

天津

20

河北

0

山西

0

内蒙古

20

辽宁

0

大连

40

黑龙江

0

上海

50

江苏

40

浙江

40

宁波

0

安徽

0

福建

0

厦门

40

江西

20

山东

0

青岛

40

河南

0

湖北

20

湖南

0

广东

40

深圳

50

广西

0

海南

50

重庆

0

四川

20

贵州

20

云南

0

西藏

50

陕西

20

甘肃

0

青海

50

宁夏

0

*

40

附2:

公务出差审批单

公出人姓名

备注

公出目的地

公出事由

公出时间

月日至月日,共()天。

审批领导:

洮南市医疗保险经办中心

车辆管理和使用制度

一、机关车辆由办公室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任何人不许随意调用。

二、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不准酒后驾车,不准将车私自借给他人驾驶。对违反上述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和其他后果者,要追究当事司机责任。司机要对车辆常检查、勤维护,以防发生安全事故,司机违章驾驶造成的扣分、罚款等一切责任自负

三、车辆实行“三检”制度,经常保持车容整洁、车况完好,实行定点维修、定期保养制度。不开带病车,严禁超速行驶。对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员要承担保险公司赔偿以外的经济责任。

四、我局车辆属行*执法专用车,科室和直属单位一般性公务用车不派车。因特殊情况确需用车,经请示局长后,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五、用车加油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司机不得自行加油,未经批准擅自加油款不予报销。

法定工作时间外及节假日期间禁止使用车辆,节假日期间车辆封存,司机将车钥匙交由办公室保管,不得擅自使用,特殊情况需报请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

业务制度

洮南市医疗保障局会计机构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内部控制,强化廉*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行*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

第二章会计机构设置

第三条、根据工作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在相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局机关设配备专职会计人员、财务管理人员。事业单位设财务科(室),配备两名以上专职会计人员。有条件的可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第三章会计人员配置及岗位责任制

第四条、会计人员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掌握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二)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五条、会计人员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培训,并自觉学习会计及相关专业知识。

第六条、根据工作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会计工作岗位可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出纳岗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管理监督本单位会计核算工作,对收、付款凭证、账册、报表、绩效进行审核,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确保会计工作规范化。

会计人员负责本单位会计凭证审核、账簿登记、编制预算和决算、会计档案管理、财务专用章保管等工作。出纳人员负责货币资金、银行账户管理,财务票据的申领、使用、年检及保管单位法人名章等。

第七条、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二)出纳人员以外的会计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和财务票据。

(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工作;

(四)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章部门协调管理

第八条、加强单位部门间沟通协调。按照财务部门和业务部门的职责,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协调配合,落实责任。

第九条、财务部门负责资金管理,包括组织项目申报、汇总上报单位预算、监督预算执行、编制决算及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十条业、务部门负责项目、资产等管理,包括项目的立项申请、评审、组织实施、检查验收、制定绩效目标、撰写绩效报告及实物资产管理等。

第五章会计业务工作流程

第十一条、建账。依法取得和启用会计账簿。

第十二条、取得、填制、审核原始凭证。由会计人员对原始凭证及其内容的真实、合法、准确、完整性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填制、审核记账凭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并编号。

第十四条、登记会计账簿。根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登记总账、日记账、明细账和其他辅助账。

第十五条、对账。核对账账、账证和账实是否相符,每月与银行对账一次,对发现的差错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结账。按规定结计各账户的发生额及余额。

第十七条、决算。根据登记完毕的会计账簿等资料编制年度决算。

第六章其他

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九条、会计人员应当严守工作纪律,遵守职业道德;努力专研业务,增强服务意识;加强廉洁自律,提高业务水平。

第二十条、单位负责人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应当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法行为和保护单位合法权益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二十一条、会计人员违法、违纪情节严重的,或因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向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属关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年月日起施行。

洮南市医疗保障局

财务管理制度

一、总原则

、财务实行“计划”为特征的局长负责制:由主管局长审批的计划内的支付,财务负责人监核即可办理;属计划外的,必须有局长的书面授权。

2、严格执行《会计法》和相关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财*、税务、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及时、准确、完整。

二、财务工作岗位职责

(一)财务科负责人职责

、对岗位设置、人员配备、核算组织程序等提出方案。同时负责选拔、培训和考核财会人员。

2、贯彻国家财税*策、法规,并结合我局具体情况建立规范的财务模式,指导建立健全相关财务核算制度同时负责对我局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监督各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4、负责管理日常财务工作。

5、负责对本部门内部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选调聘用、晋升辞退等提出方案和意见。

6、负责对本部门财务人员的管理、教育、培训和考核。

7、负责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推行会计电算化管理方式等。

8、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医保各项制度,加强财务管理。

9、参与各项医保工作的预测、计划、核算、分析决策和管理,做好对本部门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

0、组织指导编制财务收支计划、财务预决算,并监督贯彻执行;协助财务经理对成本费用进行控制、分析及考核。

、负责监管财务历史资料、文件、凭证、报表的整理、收集和立卷归档工作,并按规定手续报请销毁。

2、参与价格及工资、奖金、福利*策的制定。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会计职责

、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账、复帐、报账,做到手续齐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楚、处理及时;

2、发票开具和审核,各项业务款项发生、回收的监督,业务报表的整理、审核、汇总,业务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保管及统计报表的填报;

、会计业务的核算,财务制度的监督,会计档案的保存和管理工作;

4、完成部门主管或相关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出纳职责

、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账册,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

2、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不得坐支现金,不得白条抵库。

、对每天发生的银行和现金收支业务作到日清月结,及时核对,保证帐实相符。

三、现金管理制度

、所有现金收支由公司出纳负责。

2、建立和健全《现金日记帐》簿,出纳应根据审批无误的收支凭单逐笔顺序登记现金流水收支帐目,并每天结出余额核对库存。作到日清月结,帐实相符。

、库存现金超过元时必须存入银行。

4、出纳收取现金时,须立即开具一式四联的《支票回收登记表》,由缴款人在右下角签名后,交缴款人、业务部门、出纳、会计各留存一联。

5、任何现金支出必须按相关程序报批(详见支出审批制度)。因出差或其他原因必须预支现金的,须填写借款单,经财务科负责人签字批准,方可支出现金。借款人要在出差回来或借款后三天内向出纳还款或报销(详见差旅费报销规定)。

6、收支单据办理完毕后出纳须在审核无误的收支凭单上签章,并在原始单据上加盖现金收、付讫章,防止重复报销。

四、支票管理

、支票的购买、填写和保存由出纳负责。

2、建立和健全《银行存款日记帐》簿,出纳应根据审批无误的收支凭单,逐笔顺序登记银行流水收支帐目,并每天结出余额;每工作日结束后。

、出纳收取支票时,须立即开具一式四联的《支票回收登记表》,由缴款人在右下角签名后,交缴款人、缴款部门、出纳、会计各留存一联。

4、支票的使用必须填写“支票领用单”,由经办人、财务科负责人、分管局长签字后出纳方可开出。

5、所开出支票必须封填收款单位名称。

6、所开支票必须由收取支票方在支票头上签收或盖章。

五、印鉴的保管

、银行印鉴必须分人保管。

2、财务专用章和局长印鉴分别由财务科负责人和出纳负责保管。

六、现金、银行存款的盘查

、出纳人员在每周完成出纳工作后,应将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的上存、收入、支出、结存情况,编制“出纳报告表”,并对由出纳保管的库存现金,由会计或财务科负责人指定人员于每星期五下午及每月终了进行定期对帐盘查,其他时间进行抽查。

2、出纳应根据银行存款日记帐的帐面余额与开户银行转来的对帐单的余额进行核对,对未达帐项应由会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检查核对。

、其它依据相关会计制度及法规执行。

洮南市医疗保障

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活动,维护医疗保险基金安全,保障参保人员医疗需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对我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特殊病门诊(简称特门,下同)定点药店、医保协议零售药店、参保人员执行和遵守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各项规定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的活动。

本制度所称的医疗保障基金包括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和离休干部,伤残*人医疗保障基金。

第三条市医疗保障局负责本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行使行*处罚权,并支持和监督经办机构落实各项监管措施。

市医疗保障局监管科具体实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管工作,按照协议的约定落实对定点服务机构的监管措施,对监管工作中发现有本制度所规定的违规行为需要进行行*处罚的,提请市医疗保障局行使行*处罚权。

第四条市医疗保障局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遵循布局合理、医疗质量择优的原则拟定医保定点服务机构(包括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名单,定点医疗机构的申报、审批、公布按照《洮南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定》办理。

第五条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保定点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医保服务协议,建立医疗费用结算关系。医保服务协议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协议双方法人基本情况;

(二)定点医保服务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

(三)医疗费用审核与控制、医保基金结算方式和结算标准;

(四)协议双方不能履行服务协议和违反协议应当承担的责任;

(五)协议中止、解除、终止的条件;

(六)协议有效期限;

(七)应当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医疗保障局应当建立与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管理相适应的监督管理审核队伍、配备相应的技术设备、设施,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信息化软件、硬件和网络设施,确保对发生医疗费用的实时有效监控。

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并落实与医疗保险要求相适应的各项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医疗保险管理人员,对执行本市医疗保险各项规定的情况定期进行自查考核。

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本市医疗保险联网结算要求,配备计算机系统、医院管理软件进行内部管理、采用接口软件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传输录入数据,确保上传到经办机构的医疗费用数据为真实有效数据。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病历资料、财务凭证和医保病人结算凭证。

第七条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应当根据真实有效、合理必要的原则使用医保费用,自觉规范医疗保险资金使用,遵守定点协议约定。切实减轻参保人员医药费用负担,不得因为医保费用的问题把尚未完成治疗的病人催赶出院或者要求病人自费住院。

第八条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在参保人员挂号、就诊、配药、住院、结算医疗费用时,应当核验医疗保险凭证,确保就医的参保人员身份与其出示的医疗保险凭证相符合。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参保人员的病情,合理选择检验项目和治疗项目,按照处方管理以及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用药范围、品种、数量的规定,合理确定用药。

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应当遵循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用药范围、支付标准的规定以及由物价部门确定的各项收费标准,按照医疗原则诊治,并向参保人员提供医疗费用清单和结算单据,属于自费的药品和项目,使用前须征得参保人员同意。

第九条特门定点药店和医保协议零售药店应当保证医保用药的质量和品种,配备具备与药品零售调剂业务相适应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及时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用药咨询和处方外配套服务。

第十条参保人员在挂号、就诊、配药、住院、结算医疗费用时,应当主动出示医疗保险凭证和身份证明,配合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相关人员的核验。参保人员不得将其医疗保险凭证出借给他人使用。

第十一条市医保局监管科应当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住院人次、均次住院费用和参保人员自付比例的监督,超过预算指标比例较高的,对其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市医保局监管科应当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就医人数,以及参保人员的就医次数及其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实时监测,发现明显超出正常情况的,可以暂停结算,进行调查,确认无违规行为的,方可恢复。

第十三条市医保局监管科开展监督检查活动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以询问、录音、录像、照像或者复制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在证据可能灭失的情况下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二)要求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和个人提供与监督检查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委托有关专家对医疗保险事项进行核实、提供咨询意见;

(四)委托中介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或者核查。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参保人员或者其他个人,应当按照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机构的要求,提供与监督检查有关的文件材料、数据及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市医保局监管科进行日常和专项监督检查活动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证件,现场检查的情况应当书面告知被检查单位,并由被检查单位签字认可,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字的,可由检查人员和旁证人员共同签字对此事项予以证实。

第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医保局监管科可以依据协议对违规资金进行拒付,中止医疗服务结算-6个月,直至取消协议。市医保局责令经办中心追回骗取的医保资金,责令其限期改正,整改不合格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取消其医保定点资格。骗保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严重违规的定点服务机构,医院的,对医疗机构负责人提请有关部门免职并追究责任。属于民营机构的,取消定点医疗机构后,该医疗机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定点资格,其违规的事实记入法人代表的个人信用记录。

(一)将不属于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

(二)利用参保人员医保凭证,通过编造就诊记录等非法手段,骗取医保资金;

(三)违反财务制度,伪造、变造、虚开、买卖、转让门诊和住院票据及零售票据,导致医保基金受损失的;

(四)转借POS机(医保结算终端)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或者通过POS机套现;

(五)重复收费、分解收费、自设名目或超标准收费;

(六)不及时传输和结算医保费用的;诊疗记录、医院管理系统数据不一致的;

(七)没有严格审核意外伤害病人受伤情况,导致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病人纳入医保的;

(八)医疗监管和费用审核人员进行现场监管,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与监督检查有关的文件材料、财务资料、数据及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特门定点药店和医保协议零售药店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医保局监管科以依据协议对违规资金进行拒付,中止医疗服务结算-6个月,直至取消协议。医疗保障局责令经办中心追回骗取的医保资金,责令其限期改正,整改不合格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取消其医保定点资格。两年内不得再申报定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一)特门病人处方药物不按照医疗机构处方发药;

(二)将非医保支付的药品或其他物品替换为医保支付的药品出售,骗取医保资金;

(三)将未参保人员药品费用以参保人员名义申报,骗取医保资金;

(四)利用参保人员医保凭证,通过编造购药记录等非法手段,骗取医保资金;

(五)编造、变造票据及药品费明细等医保有关材料,骗取医保资金;

(六)药品的实际金额与票据、申报金额不符,处方日期与票据日期不符且超过天以上(特殊情况须有医师说明);

(七)转借POS机(医保结算终端)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或者通过POS机套现。

第十七条参保人员或者其他个人在就医或购药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医疗保障局应当责令其退回已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相关医疗费用,属于参保人员的,并可对其采取暂停医疗费用结算至6个月的措施。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冒用他人医保凭证,伪造、变造医保凭证看病购药;

(二)将本人的医保凭证借给他人使用;

(三)隐瞒、编造病史,篡改诊疗凭证骗取医保待遇;

(四)采取报销票据作假、处方作假等方式骗取医保待遇;

(五)转卖通过医保资金报销的药品,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医保资金损失;
  (六)其他造成医保资金损失的行为。

第十八条实行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制度,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信用等级评定的具体办法由市医保局监管科制定和实施。

第十九条市医保局监管科设立举报信箱,公开举报电话,畅通社会监督途径。对查处违反医保法规*策的重大案件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一条市医保局监管科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和检查职责;接受参保人员的投诉必须及时查处并反馈查处结果;自觉接受公众和媒体监督,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得侵犯被检查单位的合法权益,因其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市医保局监管科的具体行*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复议或者提起行*诉讼。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市医保局监管科负责解释。

洮南市医疗保障局

医药价格与招标采购工作制度

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工作

(一)工作目标。贯彻落实国家、省制定下发的各项*策,发挥职能作用,促进医疗技术进步和发展,鼓励研发创新,满足群众的医疗服务需求,提高服务效率,维护广大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二)适用范围。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含辖区内部队医疗机构)及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三)审核条件:《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年版)》及我省批准执行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经临床试验和科学认证,可提高诊断治疗水平,诊疗效果明显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含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四)审核原则:按照鼓励创新和使用适宜技术相结合的原则,须符合社会需求,有利于基本医疗服务开展,体现医疗技术的先进性和经济合理性,充分考虑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加强区域衔接,平衡本地和外地价格水平合理确定。

(五)管理形式:市级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对公立医疗机构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认真对照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等各项内容,确定价格方案并公布。

(六)监督检查:要督促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医疗机构应在提供医疗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和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公示医疗服务价格,建立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办法,做好自查自纠,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时,医疗机构应如实提供有关材料进行登记备案,自觉接受监督。

(七)其他事项: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价格。

二、药品及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

(一)总体思路。按照“国家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总体思路,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各项采购*策,开展药品及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落实工作,实现带量采购,量价挂钩,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净化流通环境,改善行业生态,明显降低药价,减轻患者药费负担。

(二)药品及医用耗材范围。已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包括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仿制药)的国家及省中选药品及医用耗材,将中选药品及医用耗材统一挂网,统一调价,带量采购。

(三)医疗机构范围。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队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鼓励其他医疗机构积极参与。

(四)推进措施。由医疗机构上报历年采购量,根据国家联采办确定的比例分解采购量及进行数据换算,签订授权委托书及采购合同,运用采购监管帐号对采购数据进行监测及数据分析,督促医疗机构按规定完成采购任务。

(五)配套措施。一是建立医保预付制度,在总额预算的基础上,医保基金按采购量50%所需金额向医疗机构预付,采购周期过半或合同量执行过半时预付剩余45%,最后5%用于清算;二是明确医保支付标准,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按相同支付标准予以支付;三是发挥基金的杠杆作用,建立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和风险分担机制;四是加强监督,对于不能完成任务的医疗机构按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六)协作分工。建立同卫健、药监等部门协同工作的联动机制,建立同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各医保经办机构的分工机制,确保集中采购任务按要求完成。

洮南市医疗保险经办中心

村级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制度

为更好地开展医疗保障工作,加强对村级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村级定点医疗机构诊疗行为,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合法行医、正当行医,在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负责做好本行*村医疗保障实施工作,执行市、乡级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履行与医疗保险经办中心签定的协议书。

第三条负责本行*村内医保*策的宣传工作,为参保农民进行健康指导和就医咨询,积极配合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做好管理工作。

第四条负责参保农民村级门诊费用的报销。实行即时报销、先行垫付,履行签字、付款手续。

第五条村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要认真做好本职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纪:

(一)诊治、报销时不认真核对身份证,导致人、证不符的;

(二)不核对身份证,开假处方的;

(三)报销不及时,不履行签字手续或者村医代签字的;

(四)违反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开大处方的;

(五)报销手续(处方、各种表格)保管不完整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的其它情形的。

有上述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缴回当月全部报销资金,并根据情况取消定点资格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熟练掌握村医报销系统,能够即时上传报销信息,实现门诊即时结算。

第七条按照规定时间准确填写各种表格并及时上报给卫生院。

第八条使用医保专用处方,使用药品通用名称或化学名称,处方合格率应在95%以上。

第九条认真落实公示制度。每月按时在醒目位置公示本村参保农民报销费用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此管理制度从年月日起执行

洮南市医疗保障局

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病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减轻门诊慢病医疗费负担,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规范门诊慢病管理,根据《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病准入标准(年版)的通知》(吉医保办字[]2号)、《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白医保联发[]5号)和《关于转发(白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白医保联发[]4号)文件精神,制定洮南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病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减轻门诊慢病医疗费负担,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规范门诊慢病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慢病,是指临床诊断依据明确、病情相对稳定,确需在门诊长期治疗且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慢病。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洮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不包括长期异地就医人员。

第四条慢病患者在门诊治疗,视同住院管理,不设起付线。参保患者如需住院治疗,其门诊慢病待遇在住院期间停止,出院后恢复门诊慢病待遇。

第五条本规程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慢病病种暂定9种。具体病种包括:糖尿病(饮食控制无效,合并四肢动脉病变、肾病或视网膜病变)、冠心病(包括日常用药、支架植入术后抗凝治疗)、肺源性心脏病(慢性心衰,心功能II级及以上)、风湿性心脏病(心功能II级及以上)、慢性肾盂肾炎、慢性阻塞性肺病、慢性胆囊炎、脑血管意外偏瘫、支气管哮喘、甲状腺功能亢进症、慢性胃炎、慢性支气管炎、恶性肿瘤镇痛治疗、心力衰竭(心功能I级及以上)、慢性肾小球肾炎、

第二章慢病认定及治疗定点医疗机构

慢病患者按照《白城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病准入标准(年版)》申报慢病病种,提供相应的认定依据(如CT、MRI报告、检查检验报告等)认定材料必须是二级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申报慢病待遇时,需携带上述申报材料和慢病患者社会保障卡及身份医院医保科进行登记,由医保科根据申报的病种合理安排具体流程,并填写《白城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病管理手册》相关内容。医院根据认定的病种成立专家组,专家组至少由三名副主任以上资格的执业医师组成,由专家组按照《白城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病准入标准(年版)》对申报病种逐一进行认定,并填写“管理手册”相关内容,加盖电子印章;专家组完成认定后,将认定合格的“管理手册”电子版和认定依据返回到医保科,由医保科对专家确定的认定依据进行扫描归档留存备查,患者提供的其他辅助依据,医院可自行决定是否留存。医院审核同意后,加盖电子印章;将“管理手册”电子版和认定依据扫描件放置于该文件夹中,并于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月末上报到参保地医疗保障局部门,同时将该季度慢医院进行汇总并上报。参保地医疗保障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资料进行复核;参保地医疗保障部门对复核合格的门诊慢病患者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参保地医疗保障部门将门诊慢病医院和医保经办机构,医院和经办经办机构协商完成信息录入、审批等流程,确保患者待遇及时生效;

医院按照医院出具的治疗方案进行给药,并填写用药记录,如需调整治疗方案,医院医生确定;

第十三条“管理手册”实施电子流转,医疗保障部门、医保经办机构、医院、医院以及专家组成员应严格保管患者个人信息,严禁资料泄露;为确保单位公章安全,可使用慢病专用章,同时,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在慢病认定、复核、治疗等环节,相关工作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做到公平公正,如发现违法违规,责任追究到人。

第十四条认定档案原件留存于医院,审批档案留存于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第三章待遇及结算

第十五条慢病审批待遇有效期为两年。慢病审批通过即时生效,有效期满待遇自动终止。

第十六条慢病管理实行两年复评制。慢病患者待遇期满仍需继续门诊治疗的,须在待遇有效期满前0日内,原则上到原慢病医院进行重新评估,医院专家组填写《白城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病评估表》。

第十七条慢病支付范围内的药品,由参保患者在医院使用社会保障卡或二代身份证实时结算;因参保人单位欠费,导致参保人待遇无法享受,依据白城市人民*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城镇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白*发()8号)文件要求,由所属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参保患者在门诊慢病治疗时,购药应符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规定的用药范围,慢病一次开药量不超过一个月。

第四章患者管理

第十九条参保患者要自觉遵守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服从医疗,不得强行索要药品。对参保患者不合理的要求及行为,医务人员有权拒绝。

第二十条参保患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门诊慢病待遇:

.未经批准或在非慢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的;

2.参保患者治疗原则和治疗方案确定后,未按规定方案治疗的;

.慢病患者因病情所需住院治疗的;

4.申请慢病待遇前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5.连续6个月未购药或未治疗的;

6.对已治愈或经治疗好转不再符合慢病条件的;

7.慢病以外其他病种的治疗费用;

8.违反其他医疗保险相关规定的。

医院管理

第二十一条慢病医院和医院要严格执行医疗保险各项规定,遵循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原则,为参保患者提供及时、有效的检查和治疗,保证医疗服务质量。慢病医院和医院要建立完善的“管理手册”,按日备份,确保相关资料安全,备检备查。

第二十二条医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慢病病历、处方书写不规范的;

2.无指证用药、超范围开药;

.用药缺乏临床客观依据的;

4.未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求进行身份确认的;

5.违反其他医疗保险相关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对慢病费用结算时,可抽取用药记录进行审核,用药记录不正确、不完整、不规范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有权拒绝支付门诊慢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四条参保患者伪造、编造或涂改体检(诊断)结论、病历、处方、单据等有关医疗资料,或者利用其他手段骗取待遇的;医患协同弄虚作假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追回其非法所得,取消医保医师资格,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洮南市医疗保险经办中心

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医疗保险业务档案管理是医疗保险经办管理中一项主要的基础性工作,对维护患者合法权益、促进医疗保险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了深入贯彻执行国家和省里及白城市局有关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以及档案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策,积极推进医疗保险业务档案规范化管理,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工作职责

负责对各科室档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领导负责对档案保密、档案鉴定、销毁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批。各科(室)对本单位业务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定专人负责,设置专门的档案室或档案专柜。

二、病例档案管理

(一)病例档案应及时立卷归档。

(二)病例档案原则上实行一人一档,一档一号。

(三)行*许可档案文书材料装订内容:

、案卷封面;

2、卷内目录;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4、受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书原件等;

5、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书原件。

6、其它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

(四)归档的档案资料应当齐全、完整、准确。除需要现场制作的文书外,其它文书均应按要求进行打印。现场书写的文书应当使用黑色、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字迹应当工整、清晰、耐久。

(五)档案材料装订要整齐,纸张无破损,采用三孔一线的方法进行装订,文书材料的左边与下边必须对齐。若文书材料纸张规格过大应进行折叠,纸张规格过小应将原件粘贴于A4规格的空白纸入卷。

(六)档案文书材料经系统排列后,要逐页编号,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卷底等不编页码。页号统一使用阿拉伯数字,单面书写的文书材料在右上角;双面书写的文书材料正面在右上角,背面在左上角。

(七)档案管理人员要认真组织好行*执法档案的立卷归档工作。进行登记造册;接收档案时,要按规定检查案卷质量,符合要求的进行接收;对已接收的档案,应在卷皮的左上角盖“归档”章,并根据案卷类别按年度、案号的顺序排列,放进卷柜保管,保证档案的完整、安全。

(八)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人提供档案或扩大利用范围,不得向他人泄露档案的内容。

(九)档案保存期限。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保存。

洮南市医疗保险经办中心

信息系统权限控制制度

为了医保中心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的安全管理,避免操作权限失控,并防止一些用户利用取得的权限进行不正确的操作,特制定医保中心信息系统权限控制制度,对各科室工作人员操作医保中心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严格的管理,并按照各用户的身份对用户的访问权限进行严格的控制,保证我中心信息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转,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总则

.用户帐号:登录系统需要有用户帐号,相当于身份标识。职工系统帐号采用人员姓名的缩写,城乡居民系统帐号采用数字编码,规则如下:

()采用姓名的全拼。如果在同一单位内出现用户帐号重名的情况,出现的第一个重名的情况在用户帐号后面增加一个字母“”;出现第二个重名的用户帐号,在重名的用户帐号后面增加一个字母“2”;如此类推。

.2密码:为保护信息安全而对用户帐号进行验证的唯一口令。

.权限:指在信息系统中某一用户的访问级别和权利,包括所能够执行的操作及所能访问的数据。

二、职责与分工

2.职能:

()权限所有科室:负责某一个模块的权限管理和该模块的数据安全;

(2)各科室权限负责人,对涉及本科室负责权限的新增,变更,注销进行申请;

()本科室人员申请科室负责权限,需要科室分管领导签批,签批后由系统管理员设置;

2.2单位权限负责人

()负责签批科室间的权限的授予;

(2)负责对信息系统用户帐号及密码安全进行不定期抽查;

2.系统管理员()负责根据《系统用户新增\变更\注销申请表》在系统中设置用户权限;(2)负责维护本单位用户和权限清单;()遵守职业道德,接受科室权限负责人和单位权限负责人的抽查。三、用户帐号及密码管理

.密码设置及更改:()第一次登录系统时,用户必须改变事先由管理员分配的密码;(2)为避免帐号被盗用,密码长度不小于六位,建议数字与字母结合使()对于用户忘记密码的情况,需要按照新用户申请流程处理。.2帐号与密码保管:()密码不可告知他人,用户帐号不可转借他人使用;

()如操作用户临时不在岗,而有紧急且重要的业务需要用其权限进行处理时,上级可以将该用户的权限临时授予其他用户,填写《用户新增\变更\注销申请表》,系统管理员按照表格要求的时间更改权限,操作用户回岗时,取消授予其他用户的临时授权;

(2)用户因离岗或转岗,所拥有的系统用户权限需相应变更时,需在将有本科室权限负责人签字确认《用户新增\变更\注销申请表》提交到系统管理员处;系统管理员对离岗或转岗的帐号进行注销并签字;人事科在见到系统管理员签字后方可办理离岗或转岗手续。

.责任承担:帐号的注册所有者应对该帐号在系统中所做的操作及结果负全部责任。

三、用户申请\变更\注销流程

4.用户新增\变更流程:

()由用户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用户新增\变更\注销申请表》)(2)申请人所属科室权限负责人核准;()如果涉及其他科室负责的权限,需要单位权限负责人及其他科室权限负责人签批;(4)系统管理员根据《用户新增\变更\注销申请表》在系统中进行权限设置;维护用户及权限清单;并通知申请人及其科室权限负责人;(5)申请人应在收到通知的当天修改初始口令。

4.2用户注销流程:

当用户由于工作变动、调动或离职等原因需要对用户的访问权限进行修改或注销时:

()用户填写《用户新增\变更\注销申请表》并提交本部门权限负责人处;

(2)权限负责人进行签批;

()系统管理员根据《用户新增\变更\注销申请表》进行用户的注销,维护用户清单和权限列表,并通知人事科;

(4)人事科有系统管理员签字表明用户权限已经注销,才能办理离岗或转岗的手续。

洮南市医疗保障局

经办中心意外伤害审核认定小组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意外伤害就医管理,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合理使用,切实做好我市参保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经办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号)和白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城乡居民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工作的通知》及《白城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洮南市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就进一步明确我市意外伤害保险报销补偿相关事宜制定意外伤害审核认定工作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一、意外伤害审核认定专家小组成员及职责

组长:主任

成员:分管副主任稽核科科长外伤科科长

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对医疗机构提供的意外伤害患者病历及相关审批资料的审核认定,每月由意外伤害专家审核小组进行审核认定,然后向社会公开、公示。

二、判定依据

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实直接导致身体受到的伤害。

三、意外伤害和疾病的界定标准

(一)以住院病历首页中“门(急)诊诊断”为第一判定依据;

(二)如住院病历首页中“门(急)诊诊断”无法有效判定,则以住院病历首页中出院主诊断(第一诊断)为判定依据;

(三)如为蛛网膜下腔出血、腰间盘突出、膝关节退变性改变、慢性硬膜下血肿、脑出血以及关节炎等难以直接判定的疾病,则以住院病历入院记录中“现病史”作为判定依据;

(四)对争议较大的案件,情况特别复杂的,可聘请相关专家予以判定。

四、审核标准

(一)意外伤害病人首诊病历是考量可否列入医保基金支付的主要凭证,应详细、具体、真实记录。

(二)准确核定申请意外伤害结算人员资格。

(三)医生在接治患者时应详细询问患者病史及受伤经过、受伤时间、地点、原因并作详细记录,病历中主诉及病史应详细具体,符合病历管理条例要求。

(四)各定点医疗机构相关科室对意外伤害患者作出初步认定,审核通过的,上传至白城医保外伤备案系统等待审批。

(五)严格审核意外伤害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六)对伤势不明、病历记载不清、不符合要求、未报备的,洮南市医疗保险经办中心有权拒绝支付。

(七)对患者故意隐瞒病史或医患合谋伪造医疗文书,造成医保基金流失的,一经查实违规情况,将根据相关规定追缴经济损失。

五、认定结果

洮南市医疗保险经办中心负责我市参保人员外伤认定工作,工作人员要对各定点医疗机构上传信息进行审核认定,拒付的要写明原因,情况复杂的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审核小组成员定期轮换,不得与参保人、定点医疗机构合谋骗保,涉及违规、违法的将追究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按意外伤害待遇核销

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策规定,下列意外伤害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医疗费用由参保人个人承担。

(一)有责任方的意外伤害,因工伤及医疗事故等。

(二)依法应由第三方赔偿的意外伤害。

(三)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

(四)被保险人或医疗机构弄虚作假。

(五)自杀自残(精神病患者除外)、猝死、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违法犯罪、拒捕导致的意外伤害、燃放烟花爆竹、他伤。

(六)违法、违规驾驶机动车造成的意外事故。包括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等导致意外事故。

(七)参加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八)未遵循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

(九)因承包个体工程以及在个体家庭中帮工、帮忙导致意外伤害。

(十)经调查核实,属于有第三方责任的交通事故。

(十一)因战争、*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或自然性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的急、危、重病人救治。

(十二)在境外发生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的。

(十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洮南市医疗保险经办中心

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病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减轻门诊慢病医疗费负担,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规范门诊慢病管理,根据《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病准入标准(年版)的通知》(吉医保办字[]2号)、《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白医保联发[]5号)和《关于的发白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白医保联发[]4号)及《白城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病操作规程》文件精神,制定洮南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病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减轻门诊慢病医疗费负担,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规范门诊慢病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慢病,是指临床诊断依据明确、病情相对稳定,确需在门诊长期治疗且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慢病。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洮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不包括长期异地就医人员。

第四条慢病患者在门诊治疗,视同住院管理,不收起付线。参保患者如需住院治疗,其门诊慢病待遇在住院期间停止,出院后恢复门诊慢病待遇。

第五条本规程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慢病病种暂定9种。具体病种包括:糖尿病(饮食控制无效,合并四肢动脉病变、肾病或视网膜病变)、冠心病(包括日常用药、支架植入术后抗凝治疗)、肺源性心脏病(慢性心衰,心功能II级及以上)、风湿性心脏病(心功能II级及以上)、慢性肾盂肾炎、慢性阻塞性肺病、慢性胆囊炎、脑血管意外偏瘫、支气管哮喘、甲状腺功能亢进症、慢性胃炎、慢性支气管炎、恶性肿瘤镇痛治疗、心力衰竭(心功能I级及以上)、慢性肾小球肾炎、

第二章慢病认定及治疗定点医疗机构

慢病患者按照《白城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病准入标准(年版)》申报慢病病种,提供相应的认定依据(如CT、MRI报告、检查检验报告等)认定材料必须是二级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申报慢病待遇时,需携带上述申报材料和慢病患者社会保障卡及身份医院医保科进行登记,由医保科根据申报的病种合理安排具体流程,并填写《白城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病管理手册》相关内容。医院根据认定的病种成立专家组,专家组至少由三名副主任以上资格的执业医师组成,由专家组按照《白城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病准入标准(年版)》对申报病种逐一进行认定,并填写“管理手册”相关内容,加盖电子印章;专家组完成认定后,将认定合格的“管理手册”电子版和认定依据返回到医保科,由医保科对专家确定的认定依据进行扫描归档留存备查,患者提供的其他辅助依据,医院可自行决定是否留存。医院审核同意后,加盖电子印章;将“管理手册”电子版和认定依据扫描件放置于该文件夹中,并于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月末上报到参保地医疗保障局部门,同时将该季度慢医院进行汇总并上报。参保地医疗保障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资料进行复核;参保地医疗保障部门对复核合格的门诊慢病患者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参保地医疗保障部门将门诊慢病医院和医保经办机构,医院和经办经办机构协商完成信息录入、审批等流程,确保患者待遇及时生效;

医院按照医院出具的治疗方案进行给药,并填写用药记录,如需调整治疗方案,医院医生确定;

第十三条“管理手册”实施电子流转,医疗保障部门、医保经办机构、医院、医院以及专家组成员应严格保管患者个人信息,严禁资料泄露;为确保单位公章安全,可使用慢病专用章,同时,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在慢病认定、复核、治疗等环节,相关工作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做到公平公正,如发现违法违规,责任追究到人。

第十四条认定档案原件留存于医院,审批档案留存于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第三章待遇及结算

第十五条慢病审批待遇有效期为两年。慢病审批通过即时生效,有效期满待遇自动终止。

第十六条慢病管理实行两年复评制。慢病患者待遇期满仍需继续门诊治疗的,须在待遇有效期满前0日内,原则上到原慢病医院进行重新评估,医院专家组填写《白城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病评估表》。

第十七条慢病支付范围内的药品,由参保患者在医院使用社会保障卡或二代身份证实时结算;因参保人单位欠费,导致参保人待遇无法享受,依据白城市人民*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城镇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白*发()8号)文件要求,由所属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参保患者在门诊慢病治疗时,购药应符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规定的用药范围,慢病一次开药量不超过一个月。

第四章患者管理

第十九条参保患者要自觉遵守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服从医疗,不得强行索要药品。对参保患者不合理的要求及行为,医务人员有权拒绝。

第二十条参保患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门诊慢病待遇:

.未经批准或在非慢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的;

2.参保患者治疗原则和治疗方案确定后,未按规定方案治疗的;

.慢病患者因病情所需住院治疗的;

4.申请慢病待遇前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5.连续6个月未购药或未治疗的;

6.对已治愈或经治疗好转不再符合慢病条件的;

7.慢病以外其他病种的治疗费用;

8.违反其他医疗保险相关规定的。

医院管理

第二十一条慢病医院和医院要严格执行医疗保险各项规定,遵循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原则,为参保患者提供及时、有效的检查和治疗,保证医疗服务质量。慢病医院和医院要建立完善的“管理手册”,按日备份,确保相关资料安全,备检备查。

第二十二条医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慢病病历、处方书写不规范的;

2.无指证用药、超范围开药;

.用药缺乏临床客观依据的;

4.未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求进行身份确认的;

5.违反其他医疗保险相关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对慢病费用结算时,可抽取用药记录进行审核,用药记录不正确、不完整、不规范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有权拒绝支付门诊慢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四条参保患者伪造、编造或涂改体检(诊断)结论、病历、处方、单据等有关医疗资料,或者利用其他手段骗取待遇的;医患协同弄虚作假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追回其非法所得,取消医保医师资格,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洮南市医疗保险经办中心

稽核审计工作制度

为加强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稽核,规范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洮南市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制定审核认定工作制度,具体内容如下:稽核审计工作范围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对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参保单位人员是否按*策参保缴费,定点医药机构是否存在违规行为及对内部风险点稽核。其目的是确保*策执行到位,医保基金正确使用。

一、稽核方式

稽核采取定期、不定期、年检等方式进行,对疑点问题要重点稽核,涉及财务方面的可以要求财务人员加以协助配合稽核。

二、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稽查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否存在乱检查、乱用药、乱治疗、乱收费现象;

(二)是否正确执行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管理*策;

(三)有无处方、生活日用品、保健品刷卡付费等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违规问题;

三、对医保定点药店的稽查内容主要有

(一)是否保证营业时间内有一名药师在岗;

(二)购买处方药时是否持有处方;

(三)参保人员是否持本人的医保卡购药;

(四)是否将非医保药品、保健品、化妆品、生活日用品等作为医保药品记账,套取医保基金;

(五)医保目录内的药品价格是否符合国家定价;

(六)出售的药品中是否出现假药、劣药、过期失效药品;

(七)是否存在医保卡套现行为;

四、处理程序

对于稽核过程中发现的违规事项,下达稽核整改意见书,责令限期一个月内整改。

五、法律责任

(一)稽核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稽核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定点单位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窗口服务制度

洮南市医疗保险经办中心

医疗救助工作制度

为保障我市医疗困难群体的基本医疗权益,切实解决好困难群体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结合困难群体基本医疗实际情况,现制定洮南市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医疗救助工作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一、明确医疗救助对象的范围和条件

根据《吉林省医疗救助实施意见》(洮*办发〔〕2号)、《洮南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界定的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和条件,严格按照国家医保局有关要求,救助对象分为以下几种救助对象:

第一类救助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城乡孤儿和县级民*部门认定的城镇三无人员。

第二类救助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第三类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残人员和重病患者。

第四类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中的重病患者。

前两类称为重点救助对象,后两类称为一般救助对象。

二、落实参保补贴*策。

资助参保参合。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第一类救助对象,给予全额资助;第二类救助对象,给予定额资助,具体标准由省民*厅会同省级相关部门确定。

三、救助方式

直接医疗救助,分基本医疗救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其中,基本医疗救助,分基本医疗住院救助和基本医疗门诊救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分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特殊疾病救助和大病门诊救助。

()基本医疗住院救助

重点救助对象住院发生的*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年度累计不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按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给予基本医疗住院费用补助。

第一类救助对象:第一类救助对象和特殊疾病00%补助;。

第二类救助对象:年度累计*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分段按比例补助。大病保险起付线5%以下(含)部分,补助比例20%;5%—40%(含)部分,补助比例0%;40%—大病保险起付线(含)部分,补助比例40%。

(2)基本医疗门诊救助

重点救助对象日常普通门诊(含购药)负担较重者,实行半年定额补助。具体补助条件及标准由县级以上*府确定。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救助对象住院发生的*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年度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给予重特大疾病住院费用补助。

重特大疾病住院补助标准:大病保险起付线以内部分,重点救助对象按基本医疗住院救助补助标准执行;一般救助对象不予补助。

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部分,第一类救助对象封顶线内全额补助;第二类救助对象补助比例70%;第三类救助对象补助比例0%;年度累计在大病保险起付线基础上,住院发生的*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超过万元以上部分,补助比例40%。

救助对象中的4周岁以下(含)儿童,救助比例上浮0%。

(4)特殊疾病救助

救助对象患特殊疾病发生的*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给予特殊疾病费用补助。

特殊疾病是指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或危及生命,但治疗方法成熟、费用可控的疾病。特殊疾病限指定病种,具体由县级以上*府确定并发布,省级发布基本病种。

现确定为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尿*症、肺结核、慢粒细胞白血病和不能切除或发生转移的胃肠道恶性间质瘤5种疾病。

特殊疾病补助标准:重点救助对象*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封顶线内全额补助,一般救助对象参照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补助标准执行。

(5)大病门诊救助

大病门诊指单次*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元的门诊。大病门诊单次*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元以上部分,重点救助对象给予不低于0%的补助;一般救助对象,按重特大疾病住院年度*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累计,执行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标准。

直接医疗救助设年救助封顶线。救助对象直接医疗救助年度累计额度不得超过封顶线。封顶线按救助对象类别设定:重点救助对象2万元;一般救助对象万元。具体标准由县级以上*府确定。

三、档案管理

规范了救助档案管理,医疗救助办理形成的材料建立救助档案,含有记账传票的档案资料应保存25年。

洮南市医疗保险经办中心

城乡居民参保登记工作制度

为实现全民参保,人人享有医疗保障,根据《关于做好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工作的通知》(吉医保联[]9号)和白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全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参保登记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洮南市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制定如下城乡居民参保登记工作制度。

一、城乡居民参保范围

凡具有本市行*区域内居住的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城乡居民,以及常年在本市居住(并取得居住证)的外地非从业人员。

二、参保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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