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门诊慢性病管理
1.职工门诊慢性病共计20种:脑血管病后遗症(合并肢体功能障碍)、肝硬化失代偿期、糖尿病合并症、系统性红斑狼疮、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风湿性心脏病(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再生障碍性贫血、类风湿性关节炎(有严重肢体功能障碍)、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房颤、高血压(Ⅲ期以上)、冠心病(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肺源性心脏病(慢性心力衰竭)、慢性肾功能不全(Ⅲ期以上)、股骨头坏死、活动性结核病、慢性肝炎、强制性脊柱炎、脑瘫、胃溃疡
2.申请慢性病鉴定的参保人员,医院提交申请资料,医院定期开展慢性病申报体检,申请人按要求提供相应的病历及材料,包括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检验检查报告单、近期诊治病史资料(检查报告单一年内有效、住院病案三年内有效)、本人身份证社保卡复印件等。鉴定为慢性病患者的,鉴定费用按规定报销;鉴定不合格的,鉴定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3.参保人员同时患多种慢性病的,可自选申报1-2种,鉴定通过只能享受1种慢性病待遇。
4.门诊慢性病统筹不设起付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最高支付限额为元,当年有效,计入年度统筹基金支付限额。
5.门诊慢性病人1个年度内未发生医药费的,取消慢性病资格。
二、参保人员普通门诊发生的合规费用按比例报销。
*策内门诊医疗费用按30%报销,最高支付限额元
三、特殊疾病,门诊费用由医保基金按比例报销。
1.纳入医保基金统筹范围的门诊特殊疾病共计6类:恶性肿瘤放化疗;尿*症血液(腹膜)透析;肝肾等移植术后抗排异;艾滋病机会感染治疗;脑出血;冠状动脉支架、人工瓣膜置换术、体外循环的心脏手术、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介入治疗、植入式心脏复律除颤治疗。
2.县内(统筹区域内)治疗按合规费用的70%报销,县外(统筹区域外)治疗按合规费用的55%报销。
3.门诊特殊疾病与基本医疗保险共用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一年内只设一次起付线元。
4.取消原病种支付限额,与住院共用支付限额。
5.门诊特殊疾病的备案手续,患以上病种的职工可由亲属或本人带身份证、住院病案复印件或病理报告到医院或医保局职工股办理。
四、职工在各级医院补偿*策解读:
1、医院住院,起付线元,*策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90%。
2、在省内医院住院,起付线元,*策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85%。
3、在省外医院住院,起付线元,*策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80%。
4、年度各种补偿模式共用支付限额为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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