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廊坊市人民*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廊*办〔〕77号)、《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廊坊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廊人社规〔〕1号)等文件规定,现将年9月门诊特殊病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覆盖人群范围
年度正常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即原新农合及城镇居民医保参合参保人员),患有符合门诊特殊病鉴定要求的疾病,可向县医疗保障局申请鉴定(可一次申报多个病种)。
二、门诊特殊疾病病种
(一)门诊大病
尿*症、血友病、癌症及恶性血液病、重症精神病(两次以上住院治疗)、肝硬化、器官移植(心脏、肝、肾及因血液病骨髓或干细胞移植)术后需抗排斥免疫治疗的。
(二)门诊其他特殊疾病
脑血管病后遗症(有严重功能障碍)、冠心病、慢性心功能不全(因风心病、扩心病、肺心病导致的)、高血压病伴有并发症、糖尿病伴严重并发症、慢性肝炎活动期、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精神障碍、慢性肾脏病、帕金森病、癫痫、活动性肺结核、气管和支气管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中枢神经系统结核、骨和关节结核、小儿脑瘫。
三、申报日期及待遇享受
年度申报日期为:年9月1日至9月15日(节假日除外)。
门诊特殊疾病中冠心病支架、搭桥术,尿*症,血友病,癌症及恶性血液病,器官移植术后需抗排斥免疫治疗的随时申报、鉴定,自申报之日起享受待遇。其他病种每半年(4月、9月)申报、鉴定一次,自发证之日起享受待遇。
四、申报、鉴定及证件发放
(一)申报登记
年9月15日前,参保居民按户籍所属地到所属镇人民*府综合服务中心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工业园区、新能源车)申报,并填写《廊坊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申请表》,按照相关要求认真如实填写表格,进行登记申报。
(二)申报所需资料
参保患者针对不同的申报病种,准备相关鉴定所需资料。主要包括:
1.《廊坊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申请表》
2.参保患者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本复印件)
3.1张1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贴至申报表照片处
4.近期所申报疾病的诊断证明书原件;住院病历复印件
5.能够明确诊断的相关理化检查(化验、影像等)回报单
6.门诊特殊病鉴定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医院出具的资料要求必须为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提供(医院),大城县域内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所有相关理化检医院公章(或诊断专用章)。
(三)提交资料相关要求
年9月15日前,参保居民将以上鉴定所需资料准备齐全后,按照时限要求,提交至各镇人民*府综合服务中心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工业园区、新能源车)进行汇总。并填报《大城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申报汇总表》后,统一上报县医疗保障局进行初审,提交申请鉴定资料相关要求如下:
1.复印件全部采用A4型纸张复印;
2.原件小于A4纸张的,需用胶水粘贴于A4纸张上,不能多张重叠粘贴在同一张A4纸张上,粘贴时应注意内(左)侧应留出2.5cm的装订位置;
3.原件大于A4纸张的,应折叠成A4纸张大小,但不能订压字迹;
4.原件只有一面有相关内容的,粘贴到A4纸上;原件如果两面都有相关内容的,不能粘贴到A4纸上,只需上交原件即可;
5.申请的材料统一用档案袋封装,一个申请居民一个档案袋,档案袋由参保患者自行准备。
(四)鉴定办法
年10月份,对初审资料齐全的,县医疗保障局将组织基本医疗保险“医药卫生专家组”专家对参保居民提交的就诊及体检资料进行鉴定。门诊特殊疾病申报人员所提供的用于门诊特殊疾病评审认定的所有资料,县医疗保障局将予以封档保存,如另有他用请先行复印。
(五)证件发放
由于自年4月份开始不再发放纸质《门诊特殊疾病专用证》,本次通过鉴定专家评审完毕后,将评审合格人员名单,发放到各镇(区)经办处,由各镇(区)经办将合格人员名单及使用说明通知到参加评审人员,评审合格人员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