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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2日,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和云南省卫生健康委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对社会发布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病种管理服务*策调整情况。从年7月1日起,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将实现职工、居民医保的病种统一、用药统一,并进一步的优化经办流程,实行一窗口受理、一次性告知、一站式办结和最多跑一次经办服务,这将极大方便参保人便捷办理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并及时享受待遇。
15种特殊病、25种慢性病,全省统一执行
将城镇职工、城乡居民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统一整合为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其中,15种特殊病、25种慢性病,全省统一执行。
门诊特殊病共15种病种,具体为: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包括遗传性球型红细胞增多症、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地中海贫血、血友病、帕金森氏病、重症肌无力(包括肌营养不良症)、运动神经元病、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儿童生长发育障碍(生长激素缺乏症)、小儿脑瘫、儿童免疫缺陷病、耐药肺结核。
门诊慢性病共25种病种,具体为:冠心病、慢性心力衰竭、慢性风湿性心脏病、肺源性心脏病、慢性阻塞性肺气肿、活动性结核病、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脑血管意外(脑出血、脑血栓、脑梗塞、脑萎缩及后遗症)、原发或继发性高血压II~III级、肝硬化、慢性活动性肝炎、老年性前列腺增生IIo~IIIo、慢性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症、糖尿病、强直性脊柱炎、类风湿性关节炎(包括幼年特发性关节炎、幼年性皮肌炎)、甲状腺机能亢进(减退)、阿尔茨海默病、癫痫、系统性硬化症、干燥综合症、原发性青光眼、精神病。
统一制定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用药、耗材、诊疗项目的使用范围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统一制定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用药、耗材、诊疗项目的使用范围,全省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统一执行,同时、根据国家、省出台的有关*策及临床需求实行动态调整。
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病种与用药范围一一对应,专病专用,超范围使用医保不予支付,并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限定支付条件。
城乡居民门诊特殊病待遇全省统一执行
城镇职工与城乡居民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待遇坚持分类保障。城镇职工门诊特殊病医保待遇继续按现行*策执行,城乡居民门诊特殊病待遇全省统一执行。
原有病种待遇保障标准保持连续稳定,统一病种后,整合调入的病种,由各统筹区根据当地基金承受能力,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实事求是确定待遇范围和标准。
对全省特殊病、慢性病提出统一经办服务管理的原则要求
对全省特殊病、慢性病提出统一经办服务管理的原则要求。全省门诊特殊病、慢性病按照“放管服”要求,做到确认备案统一、经办流程统一、办理时限统一、监督管理统一的“四统一”,实行一窗口受理、一次性告知、一站式办结和最多跑一次的“四个一”工作机制。
取消以往各类非必须的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确认材料和盖章证明,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具备资质的医师,按诊疗规范诊断出具的特殊病、慢性病诊断书即可医保经办窗口或定点医疗机构即时办理备案。
取消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用药量限制。逐步放开门诊特殊病、慢性病患者选点就医购药的规定,方便患者就近就便选择就诊购药定点医药机构,更好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加强基金监督管理力度,强化医保支付管理
对不严格按照特殊病、慢性病病种医学诊断标准,故意放宽诊断标准、不按规范诊断的医师,一经核实,一律计入医师信用记录。
对利用特殊病、慢性病套骗医保基金的参保人、医务人员、医疗机构、经办人员等,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涉及犯罪的坚决移交司法部门。
来源/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编辑/张雨段梦龄
审核/云纪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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