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互联网平台的“大病互助”计划后,身在北京的张女士被诊断出患有淋巴管肌瘤病,当她找到水滴互助要求赔付时遭到拒绝。7月6日,上游新闻(报料s)记者从当事人处了解到,她已经就赔付问题进行了起诉,主张25万元的赔偿。
法律界人士认为,互联网平台的此类互助模式应属合同范畴,其中有关格式条款的部分,应该尽到提示义务。
年12月19日,张女士开始充值3元,此后持续充值,水滴互助依照合同的约定,于每月扣除了分摊费用。/受访者供图
1参加互助项目后被诊断出淋巴管平滑肌瘤病
张女士出生于年,目前在北京工作。年12月,张女士看到北京水滴互联科技有限公司的“水滴互助”广告,广告称缴纳一定会费则可加入互助计划,在罹患大病时,可以获取最高30万元的互助金。
张女士表示,自己比较认可这项互助计划,于是决定加入水滴互助运营的“中青年大病互助计划”。该计划的主要内容为,会员缴纳会费,成为互助会员,其他会员患病时需要分摊费用,自己患病之后可以得到一定的经济帮助,水滴互助则每月依照支出情况,从每个会员账户中扣除分摊费用。
张女士称,年12月19日她首次充值3元,又于21日充值9元,年7月27日充值29元,水滴互助依照合同的约定,于每月扣除了分摊费用。年7月,张女士因为身医院就诊,后去北京协和就诊,被诊断为肺淋巴管平滑肌瘤病,随即向水滴互助申请支付互助金,但水滴互助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于是她将水滴互助诉至法院,要求支付25万元的互助金。
张女士表示,法院已经开庭审理了该案,但还没有作出判决,自己被诊断出患病已经近3年,“有时候就是特别容易累,无法正常工作,目前定期复查,服药延缓病情,但爬楼梯会喘得很厉害。”
2水滴互助称参与者不符合赔付规定
工商登记信息显示,水滴互助成立于年,所属行业为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水滴互助答辩认为,张女士加入互助计划时不符合《健康要求》,不符合获得互助的条件。张女士是年12月19日加入中青年抗癌互助计划,其曾在年8月11日进行超声检查,超声检查诊断意见显示“左锁骨上淋巴结肿大,建议复查”,故张女士加入互助计划时不符合《健康要求》关于加入计划前两年内没有淋巴结肿大的要求。
其次,张女士所患疾病并非《计划条款》互助范围内的“恶性肿瘤”,她主张应当获得25万元互助金没有医学依据和条款依据。水滴互助称,会员获得互助的条件之一是罹患互助计划互助范围内的恶性肿瘤,须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并且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张女士提交的《医院彩色病理检查报告》显示,其所患疾病临床诊断为“淋巴管肌瘤病”,在分类范畴中,“淋巴管肌瘤病”在肿瘤形态学分类中属于一种动态未定的界性肿瘤,不属于“恶性肿瘤”。即便法院认定“淋巴管肌瘤病”属于低度恶性肿瘤,该疾病所对应的最高互助金额也应为5万元,而非张女士所主张的25万元,并且该5万元互助金的获得仍须以张女士符合《健康要求》为前提。因此该公司不同意张女士的起诉请求。
医院的检查报告显示,年8月11日,她在检查结果是左锁骨淋巴结肿大,年4月10医院再次检查,没有显示淋巴结肿大;同时,她与水滴互助签订的是电子合同,签订时没有看见哪些是属于低度的恶性肿瘤、或者赔付有轻重恶性之分。“当时只是看到得了恶性肿瘤就能赔付30万。”张女士说,因此,她认为水滴互助没有理由以此为理由拒绝支付互助金。
年,张女士加入水滴互助计划时签订相关协议与声明。在确诊肿瘤后,张女士按照互助协议填写申请互助款项。/受访者供图
3律师:格式条款在订立前应尽到说明义务
据了解,该案于今年2月在北京朝阳法院开庭审理,该案件没有当庭宣判。
记者登录水滴互助APP发现,该公司目前推出保险商城,其中显示“首月3元,最高万医疗保障。”张女士表示,自己加入水滴互助时,该公司尚没有保险商城,在案件诉讼期间,水滴互助曾与自己协商以最低额度5万元进行赔付,但她本人表示不同意。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许浩律师认为,本案中张女士与水滴互助是合同关系,其内容属于《合同法》所界定的格式条款,即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此外,格式条款提供者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其中涉及到的专业问题或词语还要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对方作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案中,如果水滴互助未尽到提示义务和说明义务,所涉及的格式条款应属无效。
来源:上游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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